(一)图书外借

1.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借阅图书,学生最多可同时借 4 册图书,借期 40天;教职工最多可同时借10册图书,借期40天。

2.读者所借图书已经到期仍需继续使用,可持校园一卡通到自助借还设备或服务台办理续借手续。

3.读者如有过期的图书没有归还,不能再借阅其他图书。

4.在图书馆闭馆及寒暑假期间,将不累积读者借阅天数,但要求读者在开学后开馆的第一个星期内还回所借图书,以便提高利用率。

5.读者所借图书原则上必须3天后才能还回。

6.读者类型发生变化时,应及时通知图书馆办公室,以做相应调整,

7.图书过期、遗失、损坏等,均按图书馆有关赔偿相关规定执行。


(二)馆内阅览

1.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可以在书库内阅览在架书刊。

2.书库内不提供自修服务,有自修需求的读者请到本馆自修室学习。

3.读者未办借阅手续,不得擅自将书刊带出书库外,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4.书库内开架书刊,每位读者每次限取书刊不得超过1册,阅毕应按规定放回。


(三)图书赔偿

1.图书遗失后,按图书出版年份进行赔偿,具体赔偿方式如下:

(1)199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定价赔偿。

(2)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图书定价的3倍赔偿。

(3)成套出版的图书,单本有定价的,按单本定价赔偿;单本无定价的按平均价赔偿。

2.图书赔偿业务办理前,请务必仔细查找丢失书籍,图书赔偿业务办理成功后,不再办理退款手续。

3.所有图书赔偿业务由图书馆办理,相关赔偿费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。

(四)本制度解释权归图书馆